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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街道**路**号,工作单位:中国电信公司**分公司,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唐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11日,在互联网上利用互联网赌博网站http://dd2.****.com,账号35***,http://pp2.*****.xyz,账号ab***开设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进行赌博,投注金额共计36430元,中奖金额为53708元,获利2818.6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人民币6692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统计表等;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赌博网站接受多人投注,投注金额达36430元,中奖金额为53708元,获利2818.69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3*******;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88********

2.侦查卷4册313页,检察卷1册39页。

3.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人民币6692元(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二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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