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76********,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乡**村**屯**号,住青岛市市北区**。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屯**号,住青岛市市北区**。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村社区,合谋后由黄某某实施盗窃、周某某负责望风,随后黄某某使用自制工具撬锁进入2号楼1单元201国某某家中,盗窃国某某卧室衣橱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二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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