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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餐厅,发现餐厅大门关闭但没有上锁,于是进入餐厅至存放饮品的仓库内,将王老吉、天地一号等一批饮品及一包象牙米搬到餐厅外的草地上后,二人折返周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并由黄某某驾驶电动车、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再次回到**山庄,将草地上的饮品装到三轮车上后运回周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处。

2020年6月25日14时许,民警在**镇**村**队**便利店将正在出售赃物的黄某某抓获,现场起获一批饮品;同日15时许在**镇**村**巷**号出租屋将周某某抓获,现场起获饮品一批及象牙米一包。经鉴定,被盗饮品及象牙米共价值人民币5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饮品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荆炼

                              2020年10月27日

                                   

1.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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