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4********,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现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现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65年12月22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现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楼。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已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三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在没有办理相关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砍伐其二人先前以20万元向陈某某购买的位于钱东镇径南村尾吊坑山的桉树,并将其中的288.619立方米雇司机运输到**镇**被告人沈某甲经营的刨板厂进行售卖,被告人沈某甲在明知该批木材没有相关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向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收购滥伐的木材。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饶平县钱东镇径南村尾吊坑山林地被砍伐林木的地点,地类均是林地,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294.3403立方米。
经传唤,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于2020年**月**日到饶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主动投案,被告人沈某甲于2020年7月8日到饶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购,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沈某甲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甲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友雄
检察官助理:黄春晓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沈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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