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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夫妻二人在广西田某某**镇**村**屯的自家居民房后面铁皮房内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场每次有约40名参赌人员参赌,黄某某、周某某根据当天参与赌博的人数及下注赌资情况,每天从中抽头渔利200元至400元,开设赌场以来黄某某、周某某共非法获利6000元。2020年4月21日零时30分,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韦某某、黄某某、辛某某、某某甲、李某某、某某乙等参赌人员16人,并缴获赌具、赌资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周某某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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