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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吴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16日,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利用电信网络虚构自己为女性身份,以谈对象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1.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在QQ飞车网络游戏中假扮女性角色认识了被害人姜某某,双方互加为微信好友。黄某某自称“胡名君”,在网上卖衣服,假称女性与姜某某谈恋爱,骗得姜某某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姜某某钱物。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4月16日,姜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黄某某160793元,为黄某某购买4部苹果牌手机。期间,黄某某害怕诈骗行为暴露,先后退给姜某某21803元,姜某某被骗138990元和4部苹果牌手机。黄某某将诈骗款用于个人赌博和消费。

经依法鉴定,四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0元。

2.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QQ飞车网络游戏中假扮女性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双方互加为微信好友。黄某某假称女性与张某某谈恋爱,骗得张某某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张某某钱物。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4月16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黄某某50118元,为黄某某购买2部苹果牌手机。期间,黄某某害怕诈骗行为暴露,先后退给张某某2730元,张某某被骗47388元和2部苹果手机,黄某某将诈骗款用于个人赌博和消费。

经依法鉴定,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200元。

3.2020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假扮女性认识了被害人龙某某,黄某某使用吴某甲提供的照片假装女性与龙某某谈恋爱,骗得龙某某信任后,以各种借口骗取龙某某钱物。2020年2月到2020年4月,龙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黄某某6000余元,其中转入吴某甲支付宝账户800元,吴某甲将800元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诈骗款用于个人赌博和消费。

4.2019年1月份,吴某甲在网络游戏“仙侠”中认识了被害人施某某,吴某甲假装女性与施某某谈恋爱,骗得施某某信任后,以购买化妆品、还贷款、修手机为借口骗取施某某钱物。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施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吴某甲8000余元。吴某甲将诈骗款用于个人挥霍。

5.2020年2月,吴某甲在“探探”上认识了被害人肖某某,吴某甲假装女性与肖某某谈恋爱,骗得施某某信任后。吴某甲以买衣服、买化妆品为借口骗取肖某某钱物。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15日,肖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吴某甲1000多元。吴某甲将诈骗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退赃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施某某、龙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黄某某涉案金额220000余元,数额巨大;吴某甲涉案金额1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黄某某、吴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退出部分赃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劼

                            检察官助理:梅益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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