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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吴某某、贺某洗钱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 140 号

1、被告人吴**,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住福建省三明市**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15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被告人贺*,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119**********,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住**镇**居委会**小区**号,于2020年7月2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3、被告人黄**,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住抚州市**县**镇**村,于2020年7月2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黄**、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通过黑户贷款微信群得知**县可以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此可以拿去国外做贷款,放款后的金额抽掉百分之二十当做中介及手续等费用,剩下的百分之八十归于贷款人,声称该笔贷款可以不还。2020年3月下旬,吴**来到**县和接头人“**”(身份暂未查实)碰面,在“**”的全程指导帮助下,吴**等人在**县找中介成功办理了四家空壳公司,拿到营业执照之后再到当地的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全部办下来后将所有的材料交给“**”,由“**”将公司全套资料(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私人章,银行的对公账户,包含一张银行卡和一个U盾、密码、绑定公司联系方式的电话卡等)寄到**那边做贷款材料。

2020年4月,“**”(身份暂未查实)告诉被告人黄**、贺*,说**县可以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此可以办理黑户贷款,交待黄**、贺*到了**县后和吴**联系,食宿等开销费用由吴**安排。被告人吴**顺利办理了上述资料后,继续留在**县带黄**、贺*等四人办理相关业务,先是带领黄**、贺*二人通过身份证件注册的联通电话卡,随后吴**带黄**、贺*等四人到抚州**财*服*有限公司注册了八家空壳公司,办完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后继续带领两人前往中国**银行**支行开通对公账户并开通网银业务。

被告人黄**明知黑户贷款是天方夜谭,预见了该系列行为可能是骗取贷款犯罪,但是仍抱着试一试的机会来到**县办理公司对公账户。在中国**银行**县支行办理对公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对黄**询问公司相应问题时,黄**对答不上,工作人员警告非法办理公司并获得对公账户的行为违法,可能涉嫌电信诈骗。黄**心里害怕借机离开,之后将该情况告知正在中国**银行**支行办理对公账户的吴**和贺*,接着黄**于2020年4月15日在中国**银行成功办理了抚州**农***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贺*在中国**银行成功办理了抚州**生态**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吴**要求贺*重新去**银行办理,贺*拒绝。贺*见公司的所有手续及资料交由他人用于网上转账后,意识到实施行为可能违法犯罪,对免费的贷款提出质疑,提出不知贷款到账的情况,要求拿回所有东西时,吴**告知所有物品已经寄出。上线答应每做成一单给予被告人吴**5%的提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黄**、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廖**、嵇**、王*、黄**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黄**、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贺*、黄**明知上线是骗取贷款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因上线将其账户用于电信诈骗而未遂,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洗钱罪(未遂)。同时,吴**、黄**、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共同犯罪、坦白情节。吴**、贺*、黄**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XX、王X

20201026

附:

    1.被告人吴**、黄**、贺*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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