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六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2********,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在永康市**镇**村**水库旁山脚放置猎套进行捕猎。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捕获白鹇鸟一只,后白鹇鸟死亡。经鉴定,白鹇鸟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所使用的捕猎工具猎套属禁猎工具。
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黄某某、吕某某非法猎捕的白鹇鸟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基准价值1000元,其整体价值应按照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即为500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卡口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
2.到案经过及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鸟,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修虎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2458****、1375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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