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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叶某某等4人盗窃案)_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绰号“某某戊”、“某某己”、“某某庚”,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辛”、“某某壬”,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秦某甲、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节过后,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秦某甲、梁某某等四人商量决定一起偷猪卖钱,之后在2020年3月、4月间,四人多次结伙窜到陆川县大桥、横山、乌石等乡镇偷盗农户饲养的小猪,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秦某甲、叶某某窜到广西陆川县横山镇同心村,将何某某家猪栏的17头小猪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17头小猪价值23400元。

2020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秦某甲、叶某某、梁某某窜到广西陆川县横山镇良塘村上高屋队,将杜某某家旁的猪栏屋内的3头小猪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3头小猪价值11400元。

202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秦某甲、叶某某窜到陆川县大桥镇三善村簕竹坪队,将吕成坤家猪栏的23头小猪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23头小猪价值48300元;之后,又将旁边吕某某家猪栏的3头小猪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3头小猪价值6300元。

2020年4月6日凌晨 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秦某甲、叶某某、梁某某窜到广西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陈子垌队,将罗某某家猪栏的12头黑色小猪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12头黑色小猪认定价值1120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秦某甲参与盗窃4次,共同偷盗小猪58头价值100600元,梁某某参与盗窃2次,共同偷盗小猪15头价值2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说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秦某甲、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秦某甲、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秦某甲、梁某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叶某某、秦某甲、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黄某某、秦某甲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叶某某主动退出部分赃款,梁某某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振刚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秦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 刑事卷宗三册共342页。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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