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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政和县**镇**村**街**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楼**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政和县**街**街**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9日、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经事先商量,帮助“325棋牌”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室、福建省政和县********号内,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收款方式,为参赌人员顾某某、崔某某、罗某某等人提供充值兑现服务,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合计人民币13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顾某某、崔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赌博网站截图、微信截图、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上述人员通过将赌资转账至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参与“325棋牌”赌博网站赌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20年7月27日,民警对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村**街**号黄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抓获黄某某,查获并扣押涉案手机23部、白色封面账本1本、电脑机箱1台。

3、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及汇总表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帮助赌博网站进行资金结算的具体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到案的经过。

5、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赌资累计13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建军

检察官助理陈磊凤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7.《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手机二十三部、电脑主机一台和账本一本)一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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