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谢某某(已判刑)等人开始筹划开设赌场,并邀他人入股赌场。2018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和谢某某、邓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入股在漳平市双洋镇城外村石坑一山头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出钱占股份,谢某某主要负责赌场财务管理工作;李某某负责摇宝和保利工作。
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某和“黑鬼”(身份不详)等人在漳平市灵地乡西坑村下凤山15号开设赌场。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赌场大股东,负责赌场的所有事务;被告人叶某某负责为赌场拉赌客,李某某负责保利和赔付工作。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漳平市灵地乡西坑村下凤山15号被漳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安市燕西吉山村22号被永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同案犯谢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伙同他人为赚取非法利润,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住三明市大田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