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村**号。2017年4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谢某某(已判刑)等人开始筹划开设赌场,并邀他人入股赌场。2018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和谢某某、邓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入股在漳平市双洋镇城外村石坑一山头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出钱占股份,谢某某主要负责赌场财务管理工作;李某某负责摇宝和保利工作。

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某和“黑鬼”(身份不详)等人在漳平市灵地乡西坑村下凤山15号开设赌场。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赌场大股东,负责赌场的所有事务;被告人叶某某负责为赌场拉赌客,李某某负责保利和赔付工作。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漳平市灵地乡西坑村下凤山15号被漳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永安市燕西吉山村22号被永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同案犯谢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伙同他人为赚取非法利润,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住三明市大田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