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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无业,出生地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小区**号楼**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堵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0********,汉族,中专肄业,案发前系无业,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2019年8月15因妊娠状态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袁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南开区**路**小区**号楼**号租用的房屋内,通过电脑互联网链接赌博网站,以“百家乐”的形式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袁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赵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严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收缴两台电脑主机和二块硬盘及赌资1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赌具及赌资照片;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视频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录像截图、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二被告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付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刘某乙、只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开分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筠静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宗三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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