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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刘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街道**街**组。2018年9月28日黄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五百元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等人到茶陵县**街道**街**KTV饮酒唱歌。21时许,黄某某、刘某甲两人因饮酒过多便从包厢出来到大厅里透气休息。当二人经过往大厅的走廊时,黄某某看到被害人刘某乙长相漂亮,以为是KTV的小姐,遂故意拉扯刘某乙的衣袖,进行调戏。刘某乙的男朋友陈某丙知道后,与黄某某、刘某甲发生口角。黄某某、刘某甲当场殴打陈某丙。唐某某(在逃)、谭某甲(未到案)、郭某(未到案)等人看见黄某某、刘某甲在殴打陈某丙,不问缘由,一同上前群殴陈某丙。当陈某丙的朋友陈某乙、谭某某等人知道陈某丙被打后走出包厢劝架,唐某某、谭某甲、郭某等人又对陈某乙、谭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刘某乙报警后,黄某某、刘某甲、唐某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我局民警赶到现场出警了解情况后,安排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治疗。因当时天下雨,被害人陈某丙等人在**KTV门口等车。黄某某、刘某甲、唐某某又持刀返回**KTV追砍陈某丙,将陈某丙砍伤。经株洲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第五掌骨完全性新鲜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陈某丙系轻微伤,陈某乙系浅表性皮外伤,刘某乙系一般性皮外伤。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自动到我局云阳派出所投案,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各项费用三万元。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的母亲胡某某与谭某某、陈某丙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谭某某、陈某丙自愿放弃追究黄某某的法律责任。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的母亲胡某某与陈某乙、刘某乙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陈某乙、刘某乙自愿放弃追究黄某某的法律责任。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的母亲谭某丙与被害人陈某丙、谭某某、陈某乙、刘某乙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待笔录、赔偿笔录、收款笔录、调解协议、陈某丙、谭某某病历记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乙、陈某丙、谭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证人陈某甲、谭某乙等人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在公共场所无理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多人受伤,后又在公共场所持械追砍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黄某某、刘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利平

检察官助理:魏颖之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现均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起诉书十六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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