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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刘某某)(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5〕524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猴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91984********,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岑某某六虎村二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3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苗族,身份证号码:5226291987********,住贵州省剑河县岑某某暗拱村一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1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3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5日、8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31日凌晨四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至被害人林某某镇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村的住宅楼,后通过窗户爬进被害人林某某镇楼房,在四楼处窃得三箱马爹利洋酒(经估价,价值为人民币27000元)。

2、2015年1月6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至被害人林某某镇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村的住宅楼,后通过窗户爬进被害人林某某镇楼房,在四楼处盗得马爹利等酒一批(经估价,价值为人民币328960元)。随后黄某某、刘某某将盗得的酒贩卖给“老板”(身份不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实、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重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5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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