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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37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幢**室。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4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赌博,于2012年10月、2017年9月分别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县,住嘉善县**镇**街**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6年10月12日下午至2016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为向被害人俞某某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以贴身跟随、逗留住所、看住不让离开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被害人俞某某进行讨债。

二、开设赌场罪

2018年11月上旬至2018年1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平湖市**街道、嘉善县**街道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纠集参赌人员周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以“筒子功”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和抽头,安排钱某某(已判决)理牌,共抽头获利3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嘉善县**街道**村**号蔡某某(不起诉)家中三次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6200余元;

2、2018年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嘉善县**街道**村**号蔡某某家**机埠内二次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5000余元;

3、2018年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钱某某在平湖市**街道**村**号周某乙(不起诉)家中二次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5000余元;

4、2018年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钱某某在**街道**村**树林内二次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4500余元;

5、2018年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街道**桥一拆迁房内二次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4000余元;

    6、2018年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街道**村**北面吴某某(不起诉)提供的一大棚内二次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情况、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费某某、钱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为讨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获利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有刑事处罚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

检察官助理:高一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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