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住宁夏盐池县**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号楼**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2日、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孙某某、程某某介绍加入“米治外汇”投资平台并实名注册。“米治外汇”平台对外宣称以购买外汇赚取差价获利,实际是以投资返利、拉人头获取提成奖励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被告人黄某某加入该平台后利用微信群、会员聚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该平台,逐渐成为宁夏地区组织经理。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直接发展下线8人,间接发展下线77人,层级达到7级。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经黄某某推荐加入“米治外汇”平台,成为该平台普通经理,并通过建立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该平台,共直接发展下线6人,间接发展下线40人,层级达到6级。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通过“米治外汇”平台在宁夏地区共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资金累计达9916510.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传销组织构架图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手机存储卡中提取的电子证据.5.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加入网络传销组织,并按一定层级发展下线人员,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且而被告人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0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资金数额累计超过2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林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均羁押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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