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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冯某甲窝藏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黄某某、冯某甲窝藏案)

许建检涉企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住址: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办事处**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0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住址: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办事处**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0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冯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抓捕冯某乙的情况下,仍为冯某乙提供位于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的一处空宅供冯某乙藏匿近一个月时间。2018年11月,在黄某某的要求下,冯某甲在明知冯某乙是上网逃犯的情况下,为冯某乙提供工作机会、安排住所、发放工资、提供生活来源,并以本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供黄某某和冯某乙联系,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冯某甲明知道冯某乙是犯罪的人,黄某某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冯某甲在黄某某的要求下,为冯某乙提供工作机会、安排住所、发放工资、提供生活来源,并以本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供黄某某和冯某乙联系,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冯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处,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冯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分别判处黄某某、冯某甲拘役3-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广伟

2019年12月25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3、刑事侦查卷宗两册,光盘四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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