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68********,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经凌某某公安局决定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凤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经凌某某公安局决定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乘冯某某从逻楼街上出发,到田林县**乡一带收狗,途中黄某某向冯某某提议实施“丢包”诈骗,在田林县**乡街上黄某甲购买冥币、袖套等作案工具后,窜到凌某某**乡**市场伺机作案。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以找人种植桉树为由与被害人韦某甲搭讪,被告人黄某某故意在二人面前丢包引诱被害人韦某甲上当。后由被告人冯某某带韦某甲去到**桥附近往内坪屯的偏僻之处,佯装分钱,紧随其后赶到的被告人黄某某佯称其刚刚丢失一万多元钱,被韦某甲拾得,韦某甲予以否认,并从上衣口袋拿出欲购买猪仔的2000元人民币,以示意清白后,又将这2000元人民币放回上衣口袋,黄某某见状,遂对韦某甲身前强行搜身,冯某某从身后拉扯韦某甲的挎包,以分散注意力,并将丢包用的花袖套塞给韦某甲。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抢得韦某甲的2000元人民币后,迅速离开现场,并驾乘摩托车往凌某某城方向逃窜,途经凌某某泗城镇旦村往力洪路口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作案时所带的帽子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韦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7. 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等进行抓捕、讯问、监控、辨认以及对韦某甲等人询问、辨认所进行和提取形成视频材料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强行搜身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长勋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1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随案移送帽子、衣服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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