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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关某甲开设赌场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在鞍山市**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内开设赌场,纠集证人张某甲、马某某等多人采用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红利,时至案发黄某某已非法获利达5万余元。被告人关某甲在明知黄某某开设赌场且从红抽取红利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黄某某收钱、看场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人员档案、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乔某某、关某乙、关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关某甲在固定场所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关某甲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梦

检察官助理:尚潇潇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关某甲现均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壹佰叁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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