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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侯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三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生鲜物流中心】单据组主管,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户籍地: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址:彭州市**镇**村**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四川省绵竹市人,户籍地:绵竹市**镇**路南段**号**栋**单元**室,现住址:绵竹市**路**号**栋**单元**楼。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单位成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7日两次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彭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某某、侯某某经共谋通过虚开货运单套取永辉公司运费后,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成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生鲜物流中心】单据组主管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本公司电脑网络sap业务系统为被告人侯某某编造虚假货运428辆车次,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其经营货运业务的便利条件予以配合,虚报结算运输费人民币1343277.00元,被告人黄某某、侯某某各自分得63493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赃款230000.00元,被告人侯某某退出赃款708346.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向成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案;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侯某某到彭州市公安局濛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侯某某共谋利用被告人黄某某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联金

                              2020716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已退赃退赔708346.00元人民币,其中,634931.00元为分得的赃款,73415.00元为二人给公司造成的财务损失。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赃230000.00元。被害单位成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有404931.00元直接经济损失尚未挽回

7.被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成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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