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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钟某某郢中镇****号。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5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钟某某郢中镇**山**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被钟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5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钟某某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黄某某、何某某执行钟某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7)鄂088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钟某某**渔场返还“1500”亩水面及相关设施和财产,但黄某某、何某某拒不返还,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据此,钟某某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对黄某某拘留15日,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对何某某拘留15日。拘留后,黄某某、何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30日,黄某某、何某某与钟某某**渔场达成协议,并取得其书面谅解。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返还钟某某**渔场“1500”亩水面及相关设施和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 视听资料;4.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姜敏

检察官助理 刘江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取候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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