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5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街**巷*号。2018年9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18 年9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携带砍刀、伸缩棍等工具在中山市**镇**花园内殴打被害人许某某,致许某某腰部、腿部受伤(未达轻微伤),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继续打砸被害人许某某摩托车、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69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的家属各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6000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2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拘留所门口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均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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