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单独或伙同任某某7次贩卖毒品K粉给潘某某,其中:2019年1月10日单独贩卖300元的毒品K粉给潘某某;2019年1月11日单独贩卖300元的毒品K粉给潘某某;2019年1月13日凌晨伙同任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K粉给潘某某;2019年1月13日晚,伙同任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K粉给潘某某;2019年1月14日晚单独贩卖300元的毒品K粉给潘某某;2019年1月15日凌晨伙同任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K粉给潘某某;2019年1月16日凌晨伙同任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K粉给潘某某。2019年1月16日凌晨伙同任某某贩毒品K粉给潘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上查获人民币300元、K粉2小包、手机一部,在黄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Y的本田牌小型轿车驾驶室门的储物格内查获K粉8包,经称量,从黄某某身上查获的2小包K粉净重分别为0.72克、号0.78克,从黄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Y的本田牌小型轿车驾驶室门的储物格内查获8小包K粉净重分别为0.50克、0.46克、0.46克、0.46克、0.47克、0.49克、0.45克、0.46克,10小包K粉净重共5.25克,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人民币等;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的供述;5.毒品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多次陪同贩卖,其行为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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