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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仝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仝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某、仝某某驾驶借来的皖A*****号宝马轿车,在江西、福建、浙江等地,以借加油费为由向过路车辆的驾驶员实施诈骗,在骗得款项后即把被害人拉黑,共计骗得人民币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仝某某退赃6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蔡某某、傅某某、唐某某、廖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滕某某、赵某甲、刘某某、姜某某、初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王某甲、尹某某、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黄某某、仝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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