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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于某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六里**村**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于2019年3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91********,汉族,系武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文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1********,汉族,大学文化,系湘潭**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巷**宿舍**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住湘潭市**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于2019年3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梁某某、吕某某、欧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湘潭**科技职业技术学校(2018年3月变更为湘潭**职业学校)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设护理专业招收学生,并将78名学生入学时的学籍注册为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专业,致该批学生毕业后不能发放护理专业中专文凭。湘潭远大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明知学生没有在其他学校进行护理专业学籍注册,不能发放正规的护理毕业证书,但为了给护理专业学生发放护理专业中专毕业证书,于2018年11月要被告人林某某帮其办理80个(包括该校2013级招收的2个护理专业学生)护理专业的中专毕业证书。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不能办理正规毕业证书的情况下,仍然以1400元每本的价格答应办理毕业证书,后被告人黄某某要其办理配套的中专学历认证报告书,被告人林某某以150元一个的价格收取。2018年1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到位于武汉**大学科技孵化楼1008室的武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吕某某,要其办理80个假护理专业中专毕业证。被告人吕某某担心一次性办理大批量假毕业证风险过大,遂向武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吕某某丈夫)报告,被告人欧某某同意办理该批假毕业证书。随后,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专门制作假证的被告人梁某某,要梁某某办理该批假毕业证,并安排其公司员工被告人熊某某与林某某、梁某某具体对接制证事宜。被告人吕某某与梁某某商定好办假证价格,办理霍邱县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学生档案、学历认证报告书600元一套,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邢台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含学生档案)130元一个,学历认证报告书130元一个。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号:******,微信昵称:错过就是一辈子@,以500元一套毕业证书、档案、学历认证报告的价格,办理了10套假的霍邱县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证书、档案、学历认证报告书,并在虚假的霍邱县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网站上录入该10个毕业证书相关信息,营造可在网上查询的假象。另外,被告人梁某某还要微信号:******的人以90元一个的价格制作了2个邢台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中专学历认证报告书,10个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护理专业的中专学历认证报告书。以上除10个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护理专业的中专学历认证报告在武汉欧西佑搜查时扣押,其余毕业证书、档案、学历认证报告均由黄某某发放到湘潭远大职业学校学生手中。

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于某某,以80元每个毕业证书(包括档案)的价格要于某某办理了2个邢台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证书,68个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的毕业证书。被告人于某某联系张晓虎(河北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另案处理),以30元一个的价格要其办理了2个邢台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68个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的毕业证书,并在自己管理的邢台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的虚假网站上录入信息。张某某在其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海花园11号楼1单元3607号制假窝点分几次制作了2个邢台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68个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的毕业证书,后分几次用顺风快递邮给武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熊某某,由熊某某通过顺风快递邮寄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收到毕业证后转交给被告人黄某某,某某等学生。

在上述办假证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林某某124000元,另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林某某2500元差旅费,共计支付126500元办证费用,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及支付宝转账到银行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吕某某61800元,被告人林某某共非法获利64700元,现已将非法获利主动上缴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梁某某16660元办证费用,非法获利45140元,被告人欧某某现已将其妻吕某某非法获利45000元主动上缴给公安机关。被告人梁某某支付给上家办证费用共计11360元,非法获利5300元,被告人于某某非法获利2940元。

“**县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证书左下角盖有“霍邱县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字样印章,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潭公物鉴(文检)字【2019】6号鉴定书鉴定,毕业证书上的印文不是**县中等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提供的印章所盖印。“河北省**卫生学校”毕业证书右下角盖有“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字样印章,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潭公物鉴(文检)字【2019】9号鉴定书鉴定,毕业证书的印文不是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提供的印章所盖印。“邢台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的毕业证上面盖有“河北省教育厅中专学历专用章”字样的钢印,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潭公物鉴(文检)字【2019】8号鉴定书鉴定,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系伪造。“邢台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历认证报告书右下角有“河北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专用章”字样印章,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潭公物鉴(文检)字【2019】10号鉴定书鉴定,学历认证报告书上的印章不是河北省教育厅提供的印章所盖印。

2011年开始被告人于某某通过QQ为需要制作假文凭的人提供中介服务,2015年于某某萌生建假学校网站为假文凭提供查询功能的想法,同年7月于某某编造、虚构出涉及全国多个省、市的22所中专类学校,并在他人帮助下搭建虚构出的26所学校的网站,网站内容全部属于虚假信息,网站域名在世纪东方(www.51web.com)注册,网站空间租用阿里云(www.aliyun.com)服务器,每所假学校的网站提供假毕业证查询功能。2017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以10万元的价格从郑路(另案处理)处购买26所假学校的假网站,此26所假学校的域名和网站空间均在世纪东方(www.51web.com),于某某为了管理便利,将所购买的网站空间挪至其阿里云账号下。被告人于某某搭建网站就是用于查询办理的假毕业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吕某某、欧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吕某某、欧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吕某某、欧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吕某某、欧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均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文璠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吕某某、熊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711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0732****;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7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电子光盘18张;潭公物鉴(电证)字(2019)2号U盘一个。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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