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408号
被告人丘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甲、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1月2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丘某甲、黄某某和丘某丁(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密谋后开车窜至贵港实施诈骗。2014年5月28日,丘某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R****8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搭载被告人丘某甲、黄某某来到贵港市港北区冠峰制药厂门口往七里桥路往东约60米处,见廖某某独自行走,即由被告人丘某甲上前向其问路搭讪,被告人黄某某穿上国税制服负责扮演路过的好心人帮忙带路,并劝廖某某一起帮忙带路以获取100元买烟钱的形式,将廖某某骗上车。后三被告人将廖某某带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门口,由被告人丘某甲假装要向在港北区医院里的某药厂购买某种胶囊,被告人黄某某则假装认识该药厂局长可以优惠价格获取胶囊,怂恿廖某某出钱订购胶囊再出售给被告人丘某甲以获取巨额差价。廖某某听信他们的话后到银行取出人民币60000元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去拿胶囊。后被告人黄某某又打电话给廖某某声称胶囊太重要廖某某进入港北区人民医院帮忙搬运,被告人丘某甲、黄某某和丘某丁则趁机会合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丘某甲、黄某某、丘某丁已将诈骗所得钱款均分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取款回执等;2.证人证言:同案丘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丘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甲、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覃湘
2014年12月日
附:
1.被告人丘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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