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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丘某某敲诈勒索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镇**村**。2009年6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0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浈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镇**。 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已死亡)通过微信约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一起驾驶其从租车公司租借而来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前往韶关市市区选择合适的路段实施非法“碰瓷”获取钱财,由王某某负责骑共享单车假装被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黄某某负责驾驶车辆缓慢行驶,迫使后面车辆超车,制造“碰瓷”条件,丘某某则予以协助。分工完毕后,三人来到韶关市浈某某安全北路段停下车辆,从车尾箱拿出一把液压剪,将路边停放的一辆哈罗共享单车的车锁破坏后,王某某骑着共享单车、黄某某驾驶凯美瑞轿车在韶关市浈某某大塘路开始迂回寻找作案的目标。4时2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在与朋友宵夜时喝了啤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出现在该路段,黄某某驾驶凯美瑞缓慢驾驶,迫使杨某某超车,在超车的过程,早已在超车点的王某某,将骑着的共享单车往杨某某驾驶的车辆推去,自己假装倒地,制造杨某某撞到了王某某的虚假事故现场。杨某某误以为自己撞到了王某某,便停下了汽车,并把王某某带上自己的车送往韶关铁路医院治疗。送医院途中,王某某假装打通交警电话,胁迫杨某某私了。杨无奈同意私了后,王某某先是提出2万元赔偿费,杨某某不同意,王某某便说1万元就可以,杨某某遂怀疑自己被“碰瓷”了,便联系了其朋友顾某某,顾某某随即报警,处警民警随即出警将王某某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在当日凌晨逃离韶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租赁车辆合同、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前科资料等书证、物证;证人顾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电子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等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柒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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