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 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万某甲,男, 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11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万某甲(二人系母子关系)为表达个人诉求、要挟政府及相关单位满足其无理要求,于2019年1月17日、19日、22日、4月5日、6日、19日,先后多次带领徐某某(万某甲之妻,残疾人)、万某乙(万某甲之女,残疾人),多次采取堵路的方式阻碍陕西**站项目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2019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万某甲带领徐某某又以征地亩数不清、四界不清、赔偿未到位、与他人林地纠纷等为由,到西磨沟碎石场上下库连接路处堵路阻工,现场挡停工程车辆、工作车辆二十五辆,期间黄某某带徐某某先行离开现场。后陕西**站工程部姜某甲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镇安公安局月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万某甲阻工行为,万某甲不听劝阻,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黄某某在得知万某甲被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后,为发泄情绪,又带着徐某某、万某乙到施工现场堵路阻工直至当晚10时许,导致工程建设交通中断,致使下库区所有工程停工,严重影响**局**厂、**局、**局、**局等多家施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次日一早,黄某某又带着徐某某、万某乙到西磨沟碎石场上下库连接路处堵路阻工。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019年4月21日8时30分至12时陕西**站C1标(中国**工程局**公司、中国**工程局)被迫停工损失为64177.3元,14时至22时10分被迫停工的损失为148774.7元,共计212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月河镇菩萨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征迁补偿、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姜某甲、左某某、赵某某、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薛某某、秦某某、王某某、陈某丁、文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万某甲为达到个人目的及发泄情绪,多次任意阻碍重大项目施工,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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