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和2020年2月2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和2020年3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丁某某在被害人黄某甲购房的事宜上以需付首付、过生日需送礼、人身受到威胁等为由,骗取黄某甲共计人民币32万元,用于购买轿车等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照片、被告人前科情况说明、存款金融交易明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武汉市房屋交易告诉书(转让)、欠条、存量房买卖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税收完税证明、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借款合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公证书、委托书、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民事诉状、借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书记员:胡玉川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卷宗5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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