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现住长沙市**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同事吕某某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晚20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吃饭地点出发,经圭塘路上湘府路,沿湘府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中意一路路口时,其车辆前部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部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胡某某倒地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欲离开被其他车辆拦截,后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9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面部多处挫裂伤,左眼眶内侧及外壁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左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雨花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血醇检验报告、伤情鉴定、痕迹鉴定;6.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871134****)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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