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42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幢**单元**室,无业,群众。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蕾, 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本市西山区**小区**栋**室的家中饮酒,后因被害人张某(女,64岁)等人在单元门口打牌时吵到自己,遂从家中阳台往楼下泼水。后被害人张某上楼找其理论,期间其用一把匕首将张某右胸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张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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