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8********,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黄江镇刁朗村嵩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门口的早餐店与被害人王某某一起吃早餐、喝酒期间,两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后黄某在早餐店拿一把菜刀砍伤王某某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一处瘢痕长度8.3cm,左顶骨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菜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审讯录像,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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