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黄X,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X酒后因教育孩子一事在家中与欧XX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黄X将欧XX摁在床上将欧XX鼻子、左脸处咬伤。经镇平县物证鉴定室鉴定,欧XX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X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X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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