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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黄X,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X酒后因教育孩子一事在家中与欧XX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黄X将欧XX摁在床上将欧XX鼻子、左脸处咬伤。经镇平县物证鉴定室鉴定,欧XX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X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X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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