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毕业,工人,住永城市陈官庄乡**村**庄西组***号。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9日下午16时许,在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北段“天润城”小区附近,被告人黄某与王某某因乘座出租车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王某某乘车离开后,被告人黄某又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黄某用钥匙朝张某某身上乱捅,并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腰椎L2、3、4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表、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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