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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抢劫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路**号。2009年9月30日因抢劫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日4时50分许,黄某乙(已判刑)驾驶自己陕F*****广本凌派轿车载着同事行驶至北大街**游戏厅门口时,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陕A*****长城哈弗H5越野车发生擦挂。黄某乙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向张某甲提出5000元赔偿款的要求,但张某甲称自己随身没有带那么多钱。张某甲因担心自己是外地人,便打电话给朋友王某某、许某请二人前来帮助协商处理。黄某乙同时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甲和刘某某(已判刑)二人,让其过来帮忙处理。黄某甲随后驾驶白色三菱越野车载着鞠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张某丙(已判刑)三人赶到现场。刘某某又叫上吕某某(已判刑)、张某丁(已判刑)后,三人乘坐出租车赶至现场。张某甲担心自己驾驶的公司车辆被对方损坏或扣留,便先将车开离现场,留下王某某、许某二人与黄某乙协商赔偿。之后,黄某乙、黄某甲与王某某协商未果,黄某甲要求张某甲本人出面协商,张某甲将车停在东大街与天汉大道交汇路口后返回了事故现场。黄某乙要求张某甲支付五千元修车费用,张某甲因费用过高而拒绝。黄某甲则要求张某甲必须拿出一万元赔偿费用给黄某乙,张某甲听后就对黄某甲说“你要这么多钱还不如把我杀了”,黄某甲听后立即让张某丙到三菱越野车上的绿色渔具包里取了一把砍刀威胁张某甲,被黄某乙劝开。之后黄某乙要求张某甲一同去广本4S店修车,张某甲因对方人多,同意随车前往4S店修车。张某甲坐上了黄某乙驾驶的广本轿车副驾驶位置,鞠某、张某乙二人也上了黄某乙的车,黄某甲驾驶着三菱越野车载着刘某某、张某丁、张某丙、吕某某跟在黄某乙驾驶的广本轿车后面。途中,黄某乙问张某甲身上带了多少钱,张某甲说只有1000多元,黄某乙觉得张某甲带钱太少便扇了张某甲两耳光。黄某乙等人到达4S后,发现店门未开,张某甲提议请黄某乙等人吃早饭,黄某乙则威胁张某甲说:“等会我带你吃大餐。”于是黄某乙驾车将张某甲带至汉王药业附近的偏僻处,停车后张某甲拉开车门逃跑,被黄某乙等人追上,并对张某甲拳打脚踢。随后,黄某甲等人赶来,吕某某、张某丁二人从三菱车上取了两把砍刀,和刘某某、张某丙一同殴打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丁用刀背砍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丙对张某甲拳打脚踢。后黄某乙等人又将张某甲押至黄某甲越野车的后备箱里,再次向张某甲索要修车费,张某甲被迫将身上1000余元现金交给了黄某乙,黄某乙随手将钱给了张某丙。黄某乙嫌钱太少,让张某甲给其朋友打电话汇5000元到黄某乙的账户上,并威胁张某甲如果 10分钟内不汇过来就砍掉张某甲一条腿。张某甲立即给朋友穆亮打电话,让其汇5000元到黄某乙提供的建行卡。几分钟后,黄某乙见手机提示钱已到账,便打算放掉张某甲。准备返回时,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发现对方有车辆跟踪,于是黄某乙、黄某甲驾车追撵。黄某乙在崔家沟转盘以西的信息餐厅门前堵住了张某甲的朋友李某驾驶的车辆,鞠某、张某乙二人下车持刀砍砸对方车辆,李某驾车逃离。之后,黄某乙记下张某甲父母的电话后将其释放。张某丙将1000余元现金分给吕某某500元,吕某某分给张某丁100元,剩余的钱被张某丙、鞠某等人挥霍。黄某乙修车花费260元,剩余赃款藏匿于自己出租屋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殴打、持刀抢劫的方式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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