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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469号

被告人黄某甲忠,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大学本科,2006年3月至2017年5月任市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政秘组组长(其间2011年8月至2017年5月任出纳员);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任市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出纳员;2019年5月至案发任市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市社工委财务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统一管理,市打私办挂靠市委政法委。2011年8月至2019年5月,黄某甲忠一直没有认真履行其市委政法委政秘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的财务管理及监督职责,又没有认真履行出纳员工作职责,仅负责单位部分现金业务,将银行存款、银行转账等银行相关业务交由该委会计员卢某甲(另案处理)办理,且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单位财务开支票据,没有认真细致与卢某甲对账,没有到银行核对单位账户存款。因黄某甲忠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卢某甲得以能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共挪用公款1240.36万元,具体包括:

1、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卢某甲利用担任市委政法委会计员(实际同时行使出纳员职责)的便利,采取在现金支票偷盖审批人马汉某某(时任市社工委专职副主任)私章的方式,先后挪用市社工委账户公款18笔共146.5万元;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卢某甲采取私自转账的方式,先后挪用市社工委账户的公款3笔共65万元到市委政法委(2笔共45万元)和市打私办(1笔20万元)账户,后被卢某甲用单位结算卡取现个人使用。至案发前,卢某甲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归还市社工委被挪用款项158.8万元,52.7万元未归还。

2、2015年3月至2019年1月,卢某甲利用办理、保管市打私办单位结算卡(具有查账、对账、取现及转账等功能)的职务便利,使用该结算卡私自支取现金,先后共挪用市打私办公款274.86万元,并通过修改、伪造、增加利息金额或对账单余额等方式掩盖其挪用公款事实。至案发前,卢某甲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归还市打私办被挪用款项75万元,199.86万元未归还。     

3、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卢某甲利用办理、保管市委政法委单位结算卡的职务便利,使用该结算卡私自支取现金,先后共挪用市委政法委公款754万元,并通过修改、伪造、增加利息金额或对账单余额等方式掩饰其挪用公款事实。至案发前,卢某甲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归还市委政法委被挪用款项250万元,504万元未归还。 

综上,由于被告人黄某甲忠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其未能预防和发现卢某甲挪用公款行为,造成卢某甲得以能先后挪用市社工委、市打私办、市委政法委等3个单位公款共1240.36万元,至今尚有736.56万元没有归还上述3个单位,且已没有归还能力,从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2、证人陈某某坤、马汉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卢某甲;4、被告人黄某甲忠及辩解;5、被告人黄某甲忠的以及任职简历;6、。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市委政法委政秘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出纳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其玩忽职守行为已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XX

2019年12月19日

附:1.案卷材料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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