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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彬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黄某彬,绰号:村长,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路**号。无前科。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20年3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彬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向梅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10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对揭西县凤江镇埔双村委一厂房内的盐焗鸡调味料调制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盐焗鸡调味料调制工具、原材料一批。同日,该局民警又对普宁市赤岗镇陈厝寨村的盐焗鸡调味料包装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56箱及包装袋、包装机等物品一批。经查,被告人黄某彬伙同林某东(已判刑)等人在未经“嘉文”注册商标持有人梅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先通过物流将盐焗鸡调味料原料运至凤江镇调制窝点加工成盐焗鸡调味料,再转运至赤岗镇包装窝点包装成“嘉文”牌注册商标盐焗鸡调味料,最后通过物流等方式对外销售。被告人黄某彬负责购买包装材料、销售成品等工作;林某东(已判刑)负责原料、包装材料运输、成品出货、财物等工作;杨某耿(已判刑)不仅在凤江镇窝点参与调制盐焗鸡调味料,还与杨某生(已判刑)共同管理赤岗镇包装窝点,负责安排杨某华、林某、杨某玲等工人包装生产“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经揭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核算:林某东、杨某耿等人通过棉湖嘉兴货运站、棉湖永丰货运站两家物流公司对外销售“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1773件3546箱。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现场查获的“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56箱,价值人民币24192元;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的“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1773件3546箱,价值人民币1531872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556064元。经梅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认定:涉案的“嘉文”牌注册商标盐焗鸡调味料系假冒该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被告人黄某彬于2020年3月8日晚在揭西县棉湖镇金寰酒店附近的天猫超市内被棉湖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包装材料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盐焗鸡调味料出货情况记账本照片、揭西县棉湖锦泰货运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未授权委托证明及价格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案件线索移送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普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查抽样单、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杨某华与杨某耿、林某与杨某生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制作笔录、视频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主资料、中国移送通信客户详单、电信客户资料查询申请表,情况说明,单据、信封袋,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刑事判决书,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移交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林某东、杨某耿、杨某生、吴某钦、杨某玲、林某、杨某华、黄某玲、林某耀、陈某辉、王某育、方某贤、李某斌、黄某纯、高某茂、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彬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揭西认定[2018] 281号、揭西认定[2019] 126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林某耀、林某、杨某玲、杨某生、杨某华、王某育、方某贤、陈某辉、高某茂、杨某耿、林某东、黄某彬、吴某钦等人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1个(含相关涉案微信账户的注册信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账户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彬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黄某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某

检察官助理:郭某

2020年7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彬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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