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7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大新县**镇**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得人民币3500元的运费而受他人雇用,驾驶一辆桂F****9货车到大新县**镇**村附近的甘蔗地里,将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冻品牛肉过驳到自己的货车上。次日凌晨,黄某某驾车行驶至大新县**镇**路段时被缉私民警抓获。经清点过磅,该批冻品牛肉共重14.7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而为走私罪犯提供运输方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卫平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西大新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1册
3.视听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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