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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寻衅滋事案)_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8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绿春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本市官渡区国贸路本色KTV唱歌喝酒,喝酒后被告人黄某某用脚踢打KTV的垃圾桶、花盆等物品,推搡并殴打工作人员,并和前来劝阻的KTV工作人员、保安发生冲突,随即双方发生打斗,被害人自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等人被黄某某、李某某等人殴打受伤。经查证,本色KTV被毁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10元。经鉴定,被害人自文某某、何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代理检察员:詹晶

2018118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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