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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现住址:阳江市高新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怀疑其“老婆”杨某某与一名男子(陈某甲)在高新区平冈镇天虹旅业203号房开房,并将此事告知林汇龙(已抓获,另案处理),林汇龙安排两名男子(在逃,身份未明)与黄某甲一起到平冈镇天虹旅业“教训”陈某甲。当日22时许,黄某甲等人到天虹旅业找到陈某甲,并与其发生争吵。随后李某某(已抓获,另案处理)、关某某(已抓获,另案处理)等几名男子驾驶助力车、轿车到了天虹旅业,和黄某甲等人一起找陈某甲理论。陈某甲因害怕躲进天虹旅业服务台,其中李某某用力拍打服务台,后服务员陈某乙打电话报警。在陈某乙打电话报警后,黄某甲默许林汇龙叫来的几名男子手持水管刀冲进服务台恐吓服务员、砸烂旅业的两个花盘以及使用水管刀砸烂大厅门口一扇玻璃门。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中心鉴定,天虹旅业被打砸的花盘、玻璃门共损失壹仟壹佰陆拾元整(¥116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证人陈某乙等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事生非,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传浩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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