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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妨害公务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公安局林某甲大队长在带领巡逻警察大队三十多名警力处置雷州市沈塘镇大合村中铁十八局东雷高速搅伴站处因有儿童溺水死亡后群众闹事的警情过程中,就发现大合村群众已经将溺水儿童尸体抬到搅拌站办公室处闹事。随后林某甲大队长与沈塘镇政府干部等人经长时间与群众协调,但大合村群众根本不配合处理,时至2018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大合村群众情绪更加激动,溺水死亡儿童的父亲打坏办公室玻璃,黄某乙在现场指挥煽动闹事,多次以开车碰死现场执法公安同志为恐吓。林某甲大队长就带领巡逻警察大队民警进行紧急处置,在黄某乙现场指挥带领煽动闹事的情况下,这时大合村群众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戊、黄某己、黄某甲等人持钢管、木棒等凶器冲向现场执法公安民警同志,准备对公安民警进行殴打。在现场执法的公安民警拿起盾牌将闹事的群众隔开,黄某乙就带领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戊、黄某己、黄某甲等人持械冲近林某甲大队长,林某甲大队长见后就用手抓住黄某乙手中的钢管,黄某甲就从黄某乙身后用钢管将林某甲大队长头部打伤,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戊、黄某己、黄某甲等人打不到公安民警就使用脚和木棒踢和敲打公安民警的盾牌。在案发现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戊、黄某己、黄某甲等人一边打一边大声喊:打!打!打!并围着公安民警,林某甲大队长被黄某甲打伤后,黄某乙和黄某甲等人迅速逃离案发现场,后在雷州市公安局林某乙局长带领的增援警力到场后,在现场抓获参与妨害公务的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戊、黄某己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货车1辆、大货车1辆、轿车2辆(均已发还);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莫某某、黄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5. 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己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书;7.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8.讯问视频(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检察官助理:曾明丽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6册488页,检察卷1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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