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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喜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黄某喜,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56********,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8年4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商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商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黄喜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省道2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城某某某某村路段时,将前方步行的沈地撞到,致沈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喜逃离现场。经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沈地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脏器损伤死亡;经商城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黄喜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喜被商城县公安局交警拘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商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及心电图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120急救中心接电接诊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玉、宋义、胡运、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涛

   曹洪飞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喜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16页及单行页6页共计122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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