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9********,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坪县,家住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O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在丽江市永胜县**高某乙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人黄某以三万元每月向高某甲租用“雷沃牌”挖掘机一辆,向高某乙租用“三一牌”挖掘机一辆,租期一个月。后被告人黄某使用其伪造的两套挖掘机合格证、铭牌、发票,经人介绍于2019年12月31日将“三一牌”挖掘机以26万元的价格、“雷沃牌”挖掘机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经鉴定,三一牌挖掘机价值32.5万元人民币,雷沃牌挖掘机价值35万元人民币,合计价值67.5万元人民币。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高某乙、高某甲一起到大理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报案,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黄某具有以下的量刑情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远铭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