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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6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粤BDQ***号牌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宝安区***路**路路口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岑某某驾驶的粤S37***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黄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10.18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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