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6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粤BDQ***号牌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宝安区***路**路路口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岑某某驾驶的粤S37***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黄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10.18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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