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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1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号楼*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晚1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家吃晚饭时喝了三两左右白酒,然后在家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由于牵挂父亲病情,思亲心切,想到喝酒已过多时,便心存侥幸,冒雨驾驶贵GW461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贵阳往都匀行驶。04时30分许,当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752公里加650米处(福泉市黄丝路段)时,所驾车辆左前部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后失控,致使该车右前部碰撞西侧波形护栏后停驶于应急车道内,造成车辆碰撞部位受损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经提取黄波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案发后,黄某已赔偿了所损坏的道路设施5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朱某、黄某某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了所损坏的道路设施,可以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是因为父亲病重,思亲心切,在饮酒后多时之后心存侥幸而为,其罪当罚,但有情可恕。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应当不会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司法部门经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785125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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