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黄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在左转弯驶入**大道的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的由邱某某驾驶的赣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黄某与邱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黄某为205mg/100ml,邱某某为0mg/100ml。并依法传唤黄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黄某的血样并封装。经鉴定,黄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赔偿了被害人邱某某车辆损坏修理费、车辆施救费共计人民币5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