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3241991********,汉族,河北省卢龙县人,中专文化,中**局职工,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弥勒市**镇**号混凝土搅拌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桂******号长安牌普通小型客车,沿**线弥勒方向驶往开远方向,当日22时10分许,行至**镇**饭店路段时,撞到由高**驾驶停放在道路西边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使该三轮电动车碰撞到前方停放在道路西边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经鉴定,黄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60.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86775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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