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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路*号*区****房,住佛山市**区**镇***区**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时58分,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0.3mg/100ml。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耿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镇***区**座**房,联系电话:138024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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