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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汉族,本科文化,六安**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经理,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路**苑**栋**室,住六安市裕安区**镇**印象*号楼**室。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越野客车,沿G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105线1099KM与六安市裕安区裕南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傅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

检察官助理:李岱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5******;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查获经过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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