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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黄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州周线由周官营方向往州城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宾川县**镇**线***超市门口路段时,遇李某某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对向驶来,双方发现后避让不及,致使黄某所驾车正前部与李某某所驾车左前角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黄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56.34mg/100ml。经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住宾川县**村委**村**号,电话:13114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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